许霆改判五年 广州中院解释定刑四大依据

    08-04-02 10:57:35


许霆昨日在法庭上听宣判结果。通讯员罗伟雄摄


昨日的审判吸引了400多名市民旁听。媒体也给予了高度关注。


宣判后,许父举着“有错≠有罪”的牌子在法院外亮相。

 

新闻提要

    一审判决,认定许霆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2万元,追缴赃款17.3826万元发还受害单位。

    依据法律规定,许霆应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,第一次判决的无期徒刑已属最低刑期。在现行刑法不作出修改的情况下,法院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,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,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。便有了无期改判5年的判决结果。

    昨天下午,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许霆案重审后的一审终于有了结果: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认定许霆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2万元,追缴赃款17.3826万元发还受害单位。此判决作出后,不少包括人大代表在内的旁听市民纷纷表示判决比较合适,但是许霆的父亲许彩亮则仍然表示不满,认为“有错不等于有罪”,将会继续上诉。

        昨天,广州中院的第一大法庭坐满了来自各方的旁听人员,包括十几名人大代表在内的各界人士400多人旁听了法院的判决。许霆的父亲许彩亮也于前一天赶到了广州,并坐在法庭前排的座位上。

    第一次取款1000元

    是正常取款不属盗窃

    下午3时10分,许霆被带入了法庭,其神情自然,没有一丝紧张和不安。稍后,广州中院刑二庭副庭长郑允展宣读了判决书。

    法院认为,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取秘密手段窃取银行经营资金的行为,已构成盗窃罪。

    许霆第一次取款1000元,是在正常取款时,因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,无意中提取的,不应视为盗窃,其余170次取款,其银行卡账户被扣账的174元,不应视为盗窃,故盗窃金额共计173826元。公诉机关指控许霆犯罪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指控的罪名成立。许霆盗窃金融机构,数额特别巨大,依法本应适用“无期徒刑或者死刑,并处没收财产”的刑罚。

    案发具一定偶然性

    可在法定刑下处罚

    鉴于许霆是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产生犯意,采用持卡非法窃取金融机构经营资金的手段,其行为与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;从案发具有一定偶然性看,许霆犯罪的主观恶性尚不是很大。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、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,对许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,遂作出以上判决。

    宣判完毕后,许霆表示对判决没有意见,不上诉。许霆被带离法庭时,显得心情不错,还微笑着向在场的记者和旁听人员挥手致意。宣判之后,广州市中院举行了新闻通报会。刑二庭庭长、法学博士甘正培就判决结果向媒体作出了解释。

    据记者的了解,在许霆案判决作出之前,广州中院内部也展开了一场讨论。据悉,每位刑庭的法官都被要求就许霆案写一份“判决书”,作为内部探讨和交流。而结果则是没有一种压倒性的意见。

    广州市中院释疑

    法定刑以下量刑全靠63条

    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: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,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,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,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。

    是否属秘密窃取及具主观恶性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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